2022年1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》正式实施,标志着父母以后要“依法带娃”了。
孩子的成长不仅要依靠学校教育的培养,更要重视家教、家风的建设,发挥法律的引导及规制作用,由家长负责实施家庭教育,引导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发展,这是国家制定本法的重要目的。
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,必要时公检法可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,因此本法的实施对父母的作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以律师的角度,具体来讲涉及哪些内容呢?我们一起来看一下。
1、父母离异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。
在离婚案件中,我们经常遇见这种情况,孩子判归一方抚养后,另一方不管不问,丝毫不关心孩子的成长、学习情况,甚至连抚养费都不愿意给。对此,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第20条规定,父母就算分居或者离异了,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,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;除非法律另有规定,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。
2、父母应积极参与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。
留守儿童通常指那些父母为了生计去外地打工,被留在家中委托爷爷、奶奶或其他亲属照顾的未成年人。现实中,父母疲于奔命,往往会忽视子女的教育及成长。对此,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第21条规定,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,应当与被委托人、未成年人保持联系,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、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,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。
3、“丧偶式”育儿不可取,被法律所摒弃。
关于“丧偶式”育儿,在以往的文章中,我们进行了深刻的探讨,这种将育儿重任全部甩给一方的作为,势必会导致婚姻出现裂痕,同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。据此,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倡导夫妻应当亲自教育子女、加强亲子陪伴,共同实施家庭教育、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。
4、公检法可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。
当未成年人存在严重的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,或者未成年人的权益因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遭受严重侵害时,根据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第49条的规定,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,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。
5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,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。
这里的家庭暴力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性别、身体状况的歧视,殴打、辱骂等身体及言语暴力。根据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第53条的规定,如果家长在教育子女过程中实施了家庭暴力,可依照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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